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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務的紀錄對創業者來說是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學會看懂財務報表,能輕鬆做好財務管理,一起來看看財務3表用處分別是是什麼:
1. 損益表:紀錄公司在某一段時間營運的收入、成本及支出情形
2. 資產負債表:看出公司當下的財產及借貸狀況,有多少財產和負債
3. 現金流量表:紀錄公司資金增減的狀況及原因,像是營運款項收付、投資活動等現金流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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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首先,非常感謝許會計師及陳會計師的專業回覆。有關本公司(中古車買賣商)、甲個人(承租人)及格上公司(租賃公司)之交易模式及車輛所有權補充如下: 甲個人原係以資本租賃方式,向格上公司租購車輛,租賃期間到期後將無償移轉給甲個人。惟現今該租賃期間尚未到期(車輛所有權仍登記在格上公司),本公司想購買該車作為出售使用,總支付金額為150萬(支付甲個人100萬及支付格上公司剩餘租賃款50萬),而格上公司僅能就收到的剩餘租賃款開立50萬發票。車輛所有權之所以由格上公司直接移轉本公司,係因若先由格上移轉至甲個人,再由甲個人移轉至本公司,過戶次數太多恐會影響未來出售價格。 現遇到問題1.是若格上開立50萬發票抬頭為本公司,則本公司支付甲個人100萬是否可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設算進項稅額扣抵? 問題2.或是請甲個人提前償付格上公司剩餘租賃款後,本公司再支付150萬給甲個人購買該車,但車輛所有權不先過戶給甲個人,而是由格上直接移轉至本公司(避免過戶次數影響往後售價),則本公司在支付甲個人150萬是否可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設算進項稅額扣抵? 本人了解此問題未必有絕對答案,已詢問過分局及總局都是比較建議已問題2的方式處理(1.與2. 相較之下),且稅局諮詢人員認為,因營業稅法第15條之1並無要求所有權登記(即登記在甲個人)為要件。 問題有些冗長,若有表達不清再請見諒,也先感謝各位專業的會計師撥空回答,感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外銷事實,製作不實外銷交易文件,再以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並向稽徵機關詐領退回該進項稅額,除追補冒退之營業稅額外,其代表人恐有觸犯刑法之嫌。  該局指出,營業稅「零」稅率適用範圍,各國立法例多僅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因所適用之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及範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已規定甚明。另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關於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有支付進項稅額之事實,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退還。倘無交易事實、製作或取得虛偽不實之進銷項憑證冒退營業稅之營業人,恐涉嫌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等罪。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至105年間向國內乙公司購買電話儲值卡,申報出口外銷,查該電話儲值卡僅能於國內搭配門號使用,未提供國際漫遊服務。甲公司雖提供購買電話儲值卡並外銷之證明文件,惟查其外匯匯款地為乙公司之登記地址,而購買電話儲值卡之資金來源亦非甲公司自行存入,且甲公司將電話儲值卡報運出口後旋即以低價報運進口,甲公司在無實際交易情況下,虛偽安排不實進銷交易流程,製作不實進銷交易文件冒退營業稅,經該局查獲後,除向甲公司發單補徵詐領之退稅款6百萬餘元外,另將甲公司代表人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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