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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會計師好,想請問關於募集物資,轉贈與弱勢團體OR人士各類所得及帳務處理的問題。 我們為公益協會團體,為了即將到來的兒童節,有舉行募集物資活動,並會將此些募集來的物資,直接轉贈予弱勢人士及團體。 *在各類所得申報方面:請問假設收到A公司贈與之自家生產產品 Q1.A公司→需開立其他所得扣繳憑單(贈與之商品成本價)給我協會 ? Q2.我協會→是否需開立其他所得扣繳憑單給轉贈之弱勢人士OR團體呢? 如要轉開請問轉開價是否應為A公司開給我們的金額去做轉開? *在會計帳務方面: Q3.請問我協會需要將此受贈及轉贈的收入及支出帳列於協會帳務上呢? 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若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於死亡前有密集、大額提領現金情事,會進一步向醫療院所查明被繼承人死亡前之身體及精神狀況,如經查得屬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而繼承人又無法證明資金之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提領之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死亡前1年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密集提領現金約2,000萬元,經該局向醫院查得該期間A君之認知功能明顯受損,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乃請繼承人說明提領存款之用途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因繼承人僅提示A君之醫療費、看護費等約200萬元用途之證明資料,經查核認定後,該局將差額約1,800萬元併入A君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密集提領現金,繼承人應保留資金用途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並辦妥贈與稅申報,如死亡時尚未辦理過戶,股票仍屬被繼承人所有,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除該贈與時,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財政部92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222號函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如經查明尚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以公司股東名簿為準),且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股票仍屬其所有,則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除該贈與時,可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111年2月1日將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30,000股贈與朋友丁,並於同年月8日辦妥贈與稅申報及繳清贈與稅款。惟甲111年5月3日逝世,甲全體繼承人(配偶乙、女兒丙)於111年5月9日與受贈人丁合意解除該贈與契約,並於翌日持解除贈與契約之書面證明資料,向該局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經查至甲死亡日止尚未向A公司辦妥股票過戶程序,且股票仍屬甲所有,該局已同意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已納贈與稅款。(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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