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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於餐飲業職業工會申報廚師證,其收據須列單申報各類所得嗎?

Q:請問外銷品退回時,報關以一般進口G1申報(非申報G7),營業稅是否仍須要申報銷貨退回?感謝回覆

日前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申請並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自行繳納之所得稅款,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但因貨款延誤造成資金週轉困難,致無法如期繳納已核准之分期稅款,是否可繼續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06年6月8日台財稅字第1060050062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其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應納之結算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或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該營利事業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因此,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但該營利事業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能如期繳納,則該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將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就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盈虧互抵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除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外,藍色申報案件若未如期繳納已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稅款,將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另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有上述情形,也不得適用該要點規定,請營利事業如期繳納各期稅款,以維護營利事業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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